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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北京户口未满约定期限就辞职法院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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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对于即将开启“北漂生活”的应届毕业生来说,一纸北京户口的含金量不亚于高薪待遇。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应届生在北京户口的诱惑下选定一家公司,入职后却违约离职而引来劳动纠纷。

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有关劳动争议的二审判决,涉事双方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证券)和一名前员工冯某。

为挪出户口伪造公文

由于冯某未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提出离职,并伪造公文擅自迁出户口,信达证券在诉讼时表示:“户口亦是稀缺资源,重要性难以用金钱衡量。”

因此,信达证券要求冯某支付信达证券户口违约金40万元,并提出要求其书面赔礼道歉。

而冯某则表示,他的离职行为受到公司诱导。自年8月开始,所在部门更换新领导,与部门老员工矛盾激化。他也感受到了不公待遇,于是才提出了离职意向,而出于对户口违约金的顾虑,得到回复为“可通过说情进行部分减免”方才决定离职。但此后公司也未曾与他沟通户口违约金问题,直到正式提交离职申请第二天,才向他索要40万元违约金。

但是,信达证券否认了诱导冯某离职的说法。

判决书显示,年7月,冯某入职信达证券,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年的劳动合同。又于同年9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就信达证券为冯某解决北京常住户口等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表示冯某在信达证券的服务期为五年,自落户申请获批之日起到满五年止,若违反,应当赔偿信达证券损失40万元。

年4月,冯某书写离职申请,表示因职业规划原因提出离职,请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解除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年9月,信达证券对冯某作出处分决定,原因为其编造公司公文。

判决书显示,在冯某离职前几天,他曾假借公司名义,前往北京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借用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个人页,并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出”。

信达证券表示,冯某向公司借用档案时只是说为了借阅档案。“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出”是他擅自加上的,没有向单位告知原因。

法院:落户后离职,对用人单位不公

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表示,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指标,协助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虽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以解决员工的生活问题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特别是对于外省市选择到本市就业、生活的人员来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从结果上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依此期望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五年的愿望落空,造成用人单位户籍指标流失,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势必将导致用人单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

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后离职,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冯某向信达证券赔偿损失12万元。而关于信达证券要求冯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同样表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冯某既可以选择工作至五年期限届满,也可以选择将户口迁回原籍,亦可以选择提前离职并向信达证券支付相应损失。

现冯某在已经认可五年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办理落户手续后仅不足一年即离职,表明其基于个人发展等考虑自愿选择了最后一种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提前离职必然造成信达证券户籍指标流失以及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损失,对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人员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因此理应向信达证券赔偿。

实际上,这并不是信达证券第一次与员工因为户口问题发生官司。

年,信达证券前员工仝某起诉公司,希望讨还离职时被迫支付的户口违约金7.65万元,并称信达证券“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方面则认为,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员工单方违背5年期约定离职,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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